20.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鄉(鎮、市)民代表如何產生?(A)由縣(市)長指派之(B..-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Zoey Hsu 國三下 (2013/01/24)
第 55 條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由市民依法選舉之,
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置副市長二人,襄助市長處理市政;人口在
二百五十萬人以上之直轄市,得增置副市長一人,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四
職等,由市長任命,並報請行政院備查。
直轄市政府置秘書長一人,由市長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免;其一級單位主
管或所屬一級機關首長除主計、人事、警察及政風主管或首長,依專屬人
事管理法律任免外,其餘職務均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由市長任免之。
副市長及職務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之主管或首長,於市長卸任、辭職、去
職或死亡時,隨同離職。
依第一項選出之市長,應於上屆任期屆滿之日宣誓就職。
第 56 條縣(市)政府置縣(市...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