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委員之總人數為:
(A)113人
(B)114人
(C)123人
(D)14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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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25), B(91), C(60), D(76), E(0) #135638
統計: A(3925), B(91), C(60), D(76), E(0) #135638
詳解 (共 2 筆)
#616570
第 4 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
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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