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依教育基本法,何者為教育之主體? (A)國家 (B)政府 (C)政黨 (D..-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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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Chia-yi Chen 高一下 (2013/08/27)
教育基本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09 日 第 2 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 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 教育、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 其對基本人權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 、文化之瞭解與關懷,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 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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