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刑法規定,對累犯:
(A)得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B)得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一
(C)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D)加重本刑至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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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9), B(106), C(2586), D(48), E(0) #137338

詳解 (共 6 筆)

#111663

意思就是表示法官在裁判時"得以"酌量判刑
而在法條裡面沒出現這個字的話,就是表示"必須"、"必定要"、"肯定要"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406080100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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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968
刑法第四十七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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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4752
釋字第775號解釋。 刑法第47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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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4
感謝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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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17

A&C 差別在哪??? 有個"得" 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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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55893
刑法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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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41893
未解鎖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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