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土地登記,原則應繳納登記規費,但亦有例外之情形,下列何者非屬免納登記費者?
(A)權利書狀補給登記
(B)管理人登記
(C)地目變更登記
(D)抵押權次序讓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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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73), C(1000), D(76), E(0) #961861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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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記規則
第 46 條
土地登記,應依土地法規定繳納登記規費。登記費未滿新臺幣一元者,不 予計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 
一、抵押權設定登記後,另增加一宗或數宗土地權利為共同擔保時,就增 加部分辦理設定登記者。 
二、抵押權次序讓與、拋棄或變更登記。 
三、權利書狀補(換)給登記。 
四、管理人登記及其變更登記。 
五、其他法律規定免納者。 以郵電申請發給登記簿或地籍圖謄本或節本者,應另繳納郵電費。 登記規費之收支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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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1855

土地法

第78條

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
一、因土地重劃之變更登記。
二、更正登記。
三、消滅登記。
四、塗銷登記。
五、更名登記。
六、住址變更登記。
七、標示變更登記。
八、限制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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