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執行法院實施強制執行時,倘依法得延緩執行,其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幾個月?
(A)一個月
(B)二個月
(C)三個月
(D)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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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5), B(853), C(2178), D(162), E(0) #2492162
統計: A(455), B(853), C(2178), D(162), E(0) #2492162
詳解 (共 3 筆)
#5383988
第 10 條
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實施強制執行時,如有特別情事繼續執行顯非適當者,執行法院得變更或延展執行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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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7590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1項:
1.實施強制執行時,經債權人同意者,執行法院得延緩執行。
2.前項延緩執行之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3.債權人聲請續行執行而再同意延緩執行者,以一次為限。
4.每次延緩期間屆滿後,債權人經執行法院通知而不於十日內聲請續行執行者,視為撤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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