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條-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除證期會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辦法規定及全權委託投資契約運用委託投資資產,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每一客戶投資任一發行公司有價證券之總額,超過每一委託投資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二十。
二、為全體客戶投資任一發行公司之股份總額,超過該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之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有價證券為公司債者,不得超過每一委託投資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20.某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判斷甲上市公司股票,擬運用所有全權委託客戶之委託資產購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