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根據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性別平等教育是指以教育方式教導尊重多元性別差異,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
(B)性侵害是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C)性霸凌是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 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D)性別認同是指個人對自我歸屬性別的自我認知與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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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6), B(634), C(762), D(308), E(0) #2626815

詳解 (共 4 筆)

#4715066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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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8285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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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4743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二條之五:性霸凌

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
特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
者。

第二條之四:性騷擾

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
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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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3633
C為性騷擾(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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