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現職放射性廢棄物處理設施高級運轉員接受合於規定之再訓練課程,其再訓練時數之規定為(A)3年累計時數應在60小時以上(B)6年累計時數應在60小時以上(C)5年累計時數應在30小時以上(D)6年累計時數應在30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