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甲所有房屋遭法院拍賣後由乙拍定,則乙於何時取得房屋之所有權?
(A)乙將拍賣價金交付法院時
(B)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予乙時
(C)乙持權利移轉證書辦妥所有權登記時
(D)法院將房屋點交予乙占有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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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61), C(21), D(2), E(0) #3495390

詳解 (共 2 筆)

#6843856

此題涉及民法的哪編:
本題涉及「強制執行」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的時點,屬於民法物權編強制執行法的綜合概念。

正確答案為 (B) 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予乙時。

理由說明:

不動產所有權的取得,一般情況下(因法律行為而取得,如買賣)需要辦理登記(民法第758條)。但透過強制執行拍賣取得所有權,屬於非因法律行為而取得(民法第759條),其所有權取得時點與一般情況不同。

  1. 強制執行法第 98 條規定:

    1. 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2. 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
    3. 存於不動產上之抵押權及其他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但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未定清償期或其清償期尚未屆至,而拍定人或承受抵押物之債權人聲明願在拍定或承受之抵押物價額範圍內清償債務,經抵押權人同意者,不在此限。
  2. 本案的適用:

    • 乙在繳足拍賣價金後,執行法院會發給權利移轉證書。

    • 乙取得房屋所有權的時點,就是領得(或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

現在我們來檢視各個選項:

  • (A) 乙將拍賣價金交付法院時: 繳足價金是取得權利移轉證書的前提,但本身不是取得所有權的時點。

  • (B) 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予乙時: 正確。這正是強制執行法第98條所規定的時點。

  • (C) 乙持權利移轉證書辦妥所有權登記時: 辦理登記是為了公示所有權變動,以對抗第三人(民法§759),但所有權在登記前就已經取得了。

  • (D) 法院將房屋點交予乙占有時: 點交是交付占有的行為,與所有權的取得無關。取得所有權不以取得占有為必要。

結論:
透過法院拍賣取得不動產所有權,其所有權是在拍定人領得執行法院發給的權利移轉證書之日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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