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甲遺失價值拾萬元之金戒指一只,被大學生乙拾得並依法招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自 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若甲未認領者,由乙取得該戒指所有權
(B) 乙於受領取通知 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該戒指歸屬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C) 甲認領該戒指時,乙可 向甲請求壹萬元報酬
(D) 乙對甲之報酬請求權,因三個月期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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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177), C(47), D(248), E(0) #2646491

詳解 (共 3 筆)

#4674681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六個月內有受領權之人認領時,拾得人 、招領人、警察或自治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 物返還之
有受領權之人認領遺失物時,拾得人得請求報酬。但不得超過其物財產上 價
十分之一其不具有財產上價值者,拾得人亦得請求相當之報酬。
有受領權人依前項規定給付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少或免除其報酬。
第二項報酬請求權,因六個月間不行使而消滅。 第一項費用之支出者或得請求報酬之拾得人,在其費用或報酬未受清償前 ,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其權利人有數人時,遺失物占有人視為為全體權 利人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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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637

最佳解! Zoey Hsu Zoey Hsu 國三下 (2013/01/04) 73

第 807 條 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 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或自治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 金;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 拾得人於受前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月內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 於保管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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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簡易程序:1.遺失物價值在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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