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行政執行法有關拘提管收之規定,下列何者有誤?
(A).除行政執行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 關拘提、羈押之規定
(B)由行政執行處派執達員執行拘提管收
(C)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D)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義務人仍得聲請該管法院再行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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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4), B(761), C(241), D(231), E(0) #313342

詳解 (共 6 筆)

#699973
是執行員不是執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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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6860
看不仔細 就是被陰了
(共 1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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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58680

5ebd2697bc2cd.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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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3385
行政執行法第19條
(共 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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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4411

(A)行政執行法第17條十二項

      拘提、管收,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強制執行法、管收條例及刑事訴訟法有關

      訊問、拘提、羈押之規定。

(B)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三項前段

    法院為管收之裁定後,應將管收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

    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第一項前段

    法院為拘提之裁定後,應將拘票交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員執行拘提

 結論:拘提、管收都由行政執行處派執行執行拘提

(C)(D)行政執行法第19條第四項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C)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

    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D)。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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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286
請問B錯哪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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