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受訊問人,如拒絕在筆錄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應如何處..-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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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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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小明 小五上 (2020/11/24)
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察機關」製作的「筆錄」、「警察機關」作成的「處分書」、「地方法院簡易庭、普通庭」「裁定書」不簽名,一樣具有法效力。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70&flno=29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 第 29 條 (「警察機關」製作「筆錄」) I. 筆錄不得竄改或挖補,如有增刪、更改或附記者,應由製作人及受訊問人在其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其刪除處應留存原字跡,並於眉欄處記明其字數。製作後應向受訊問人朗讀或令其閱覽,詢以記載有無錯誤。受訊問人請求將記載增刪、變更者,應將其陳述附記於筆錄。 II. 筆錄經受訊問人認明無誤後,應令受訊問人於緊接其記載之末...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