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下列何者屬適用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之規定?
(A)有害事業廢棄物
(B)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輸送裝置
(C)製成品
(D)在反應槽或製程中正進行化學反應之中間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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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164), C(26), D(34), E(0) #3159541
統計: A(16), B(164), C(26), D(34), E(0) #3159541
詳解 (共 2 筆)
#6495831
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第10條規定,雇主對於裝有危害性化學品的容器,如果在運輸時已依交通法規設置標示,則在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可以不用再依附表一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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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如下:
雇主對裝有危害性化學品之容器,於運輸時已依交通法規有關運輸之規定設置標示者,該容器於工作場所內運輸時,得免再依附表一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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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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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標示的免除:這條規定主要目的是避免重複標示,如果容器在運送過程中已經符合交通法規的標示要求,那麼在工作場所內短暫的移動時,不需要再額外貼上符合「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附表一的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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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況:雖然可以免除標示,但如果勞工從事卸放、搬運、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雇主仍然需要依照「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的規定,確保勞工了解相關的危害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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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這條規定主要針對運輸過程,確保在工作場所內移動容器時,不會因為標示不符規定而產生混淆,同時也避免重複標示造成資源浪費。 但對於勞工的健康安全保護,仍需依相關規定做好標示及通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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