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若於發船前解除契約時,其仍應支付多少運費?
(A) 二分之一
(B) 三分之一
(C) 四分之一
(D) 五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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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 B(350), C(11), D(10), E(0) #1777189

詳解 (共 1 筆)

#5868719
出自海商法第43條第1款:
海商法第 43 條
以船舶之全部供運送時,託運人於發航前得解除契約。但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一,其已裝載貨物之全部或一部者,並應負擔因裝卸所增加之費用。
前項如為往返航程之約定者,託運人於返程發航前要求終止契約時,應支付運費三分之二。
前二項之規定,對於當事人之間,關於延滯費之約定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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