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經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至少多少比例之請求,即應 召開區分所有權人臨時會議?
(A) 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
(B) 經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一以上
(C) 經區分所有權人二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二分之一以上
(D)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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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9), B(46), C(110), D(43), E(0) #444378

詳解 (共 1 筆)

#74422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二項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 ,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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