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可燃性氣體偵測器之應用,下列者為非 (A)可燃性氣體供應設施自動遮斷設施之偵測元件 (B)密閉 桶槽內作業人員有害物暴露評估 (C)油桶槽吹淨程式之效果評估 (D)環境中可燃性氣體,有火災爆 炸之虞之警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