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如果鄰居在大樓逃生門附近堆置雜物影響通行,屢勸不聽,可以引用那一個法規來制止?
(A) 環境保護法
(B)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C)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D)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統計: A(0), B(0), C(1), D(11), E(0) #2738936
詳解 (共 1 筆)
(0840609 制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理由
一、參照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住戶間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及公共衛生之維護義務。
二、為達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爰明定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不得擅自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扇等,以免妨礙逃生避難。
(0921209 全文修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行政院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本文增訂私設通路、開放空間、退縮空地,並參考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七二六二○號之解釋,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增訂但書規定。
三、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裝潢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可能損壞築物之主要構造,因而造成妨害公共安全。為使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以直接制止該行為,故增訂第三項;原第三項及第四項項次遞移,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