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如果鄰居在大樓逃生門附近堆置雜物影響通行,屢勸不聽,可以引用那一個法規來制止?
(A) 環境保護法
(B) 社區發展工作綱要
(C)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D)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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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1), D(11), E(0) #2738936

詳解 (共 1 筆)

#5896372

(0840609 制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佔巷道妨礙出入。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三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必要時得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

 

理由

一、參照民法第七百九十三條,規定住戶間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及公共衛生之維護義務。

二、為達維護公共安全之目的,爰明定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不得擅自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扇等以免妨礙逃生避難

 

(0921209 全文修正)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6 條

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理由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立法院公報 第九十二卷 第五十七期 院會紀錄

(以下僅節錄相關部分)

 

行政院案: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本文增訂私設通路、開放空間、退縮空地,並參考內政部八十六年四月十七日台(八六)內營字第八六七二六二○號之解釋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增訂但書規定

三、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裝潢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可能損壞築物之主要構造因而造成妨害公共安全為使公寓大廈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以直接制止該行為,故增訂第三項;原第三項及第四項項次遞移,第五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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