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我國憲法規定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依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規..-阿摩線上測驗
1F qaz4910111 小二上 (2016/05/25)
民國三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修正公布條文如下: 第四條 大法官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最高法院推事十年以上者。 二、曾任立法員九年以上者。 三、曾任大學法律學主要科目教授十年以上者。 四、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有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權威著作者。 五、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具有前項任何一款資格之大法官,其人數不得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 大法官之任期為九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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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udicial.gov.tw/constitutionalcourt/p01_01_01.asp 這邊很奇怪,司法院給的大法官任期為九年,網路上查到的則是八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