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於商品中添加放射性物質,經令其停止添加或回收而 不從,應處
(A)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B)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C) 處新臺幣 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D)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 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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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 B(18), C(3), D(4), E(0) #1078698

詳解 (共 1 筆)

#2752327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 41 條有下列情形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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