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第85-1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20. 機關與廠商因採購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