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甲於短短數小時內先後打了 20 餘次 110 電話報警。但警察每次到達現場後,甲又推說沒事不需 警察處理。警察數度勸誡甲勿隨意撥打 110 報案電話,以免妨礙他人報案。隨後甲仍未聽勸誡多 次撥打 110,每次也都如上述情況推說無事。對甲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不當言詞妨礙公務
(B)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數度喧嘩妨礙公務
(C)甲之行為係謊報災害,強制警察到場者
(D)甲之行為係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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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10), D(380), E(0) #3929860

詳解 (共 2 筆)

#7494925
答案:(D) 之行為係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解析】
本題測驗《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分則中「妨害公務」章節的精準法條構成要件辨析。
(D) 選項正確(本題答案):
  • 法源依據: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5 條第 4 款(現行條文)明文規定:「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四、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 本案實踐:在短短數小時內狂打 20 多次 110,警察到場後他又推說沒事,顯屬「無故撥打」報案專線。且在警察「數度勸誡(勸阻)」後,甲依舊不聽勸阻、繼續多次撥打,其行為與第 85 條第 4 款的法定構成要件完全百分之百吻合,故答案選(D)。
(A) 選項錯誤:
  • 解析: 本款為社維法第 85 條第 1 款「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或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者」。本案甲只是惡意打電話、推說沒事,並沒有對到場警察使用任何「粗鄙、粗暴的不當言詞或行動相加」,故不該當此款。
(B) 選項錯誤:
  • 解析: 題目中甲只是打電話以及跟警察對話(推說沒事),內文並未提及甲有在現場進行「大聲喧嘩、吵鬧」等妨害公務或安寧之行為。考場上必須「依題意作答」,不可自行腦補情節。
(C) 選項錯誤:
  • 解析: 本款為社維法第 85 條第 3 款「故意謊報災害者」。所謂謊報災害,是指虛構火災、水災、風災、地震、重大交通事故或有人意圖自殺等急迫災情,導致消防車、救護車或大批警力被騙往現場。本案中甲打 110 後只是推說沒事,並未向警方「捏造、謊報有具體災害發生」,性質屬於無故騷擾報案專線,而非謊報災害。
關鍵筆記
  • 核心口訣: 「亂打110勸不聽 = 社維法第85條第4款(處罰包含拘留或罰鍰)」。
  • 程序延伸考點(超常考):
    • 本題甲所違反的社維法第 85 條,其法定刑包含「拘留」與「罰鍰」。
    • 依社維法第 45 條規定,只要處罰項目包含拘留,其裁處權限屬於地方法院簡易庭。因此,警察局在訊問完某甲後,「必須移送簡易庭裁處」,不能自己直接開罰單處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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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951

多次無故撥打110報案電話
答案:D|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
考點:《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5條第4款
甲在短時間內多次撥打110,警察到場後又表示「沒事」,經警察多次勸阻後仍繼續撥打。
這種行為符合社維法對於:
「無故撥打警察機關報案專線,經勸阻不聽者」
的處罰規定。
選項解析
(A) ❌ 不當言詞妨礙公務
本題沒有描述甲以不當言詞對警察進行妨礙,因此不符合此類型。
(B) ❌ 喧嘩妨礙公務
甲的行為重點是反覆無故撥打110,不是在現場喧嘩。
(C) ❌ 謊報災害,強制警察到場
甲雖然多次報案,但題目沒有表示甲有捏造或虛構災害事實。
而且甲每次警察到場後都表示「沒事」,本題要套用的是更直接的「無故撥打報案專線」規定。
(D) ✅
甲:
無故撥打110

警察多次勸阻

仍繼續撥打
完全符合題目所描述的社維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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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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