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治安顧慮人口查訪作業規定,下列之查訪對象,何者不屬於應陳報分局增加查訪次數之情形?
(A)屢查不遇、行方不明、發布通緝或有再犯之虞者
(B)經民眾請求協助查訪者
(C)轄區發生特殊重大刑案或犯罪率增加時
(D) 其他有防制再犯必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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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913), C(20), D(4), E(0) #2545994
統計: A(22), B(913), C(20), D(4), E(0) #2545994
詳解 (共 2 筆)
#5932035
第16點
警勤區員警應落實查訪對象之身分、住址、特徵、聯絡方式、經濟來源及交通工具等基本資料維護,並確實更新。警勤區員警針對查訪對象每月實施查訪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分局核定增加查訪次數為每月二次以上:
(一)轄區發生特殊或重大刑案或犯罪率增加。
(二)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查訪。
(三)臨時性專案另有規定。
(四)其他有防制再犯必要。
前項查訪以每三個月為一期實施評估,經評估仍為高再犯之虞者,得繼續增加查訪次數,無再犯之虞者,回歸為每月查訪一次;增加查訪次數名冊應由分局彙整後陳報警察局備查。
警勤區員警應落實查訪對象之身分、住址、特徵、聯絡方式、經濟來源及交通工具等基本資料維護,並確實更新。警勤區員警針對查訪對象每月實施查訪一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報經分局核定增加查訪次數為每月二次以上:
(一)轄區發生特殊或重大刑案或犯罪率增加。
(二)其他機關請求協助查訪。
(三)臨時性專案另有規定。
(四)其他有防制再犯必要。
前項查訪以每三個月為一期實施評估,經評估仍為高再犯之虞者,得繼續增加查訪次數,無再犯之虞者,回歸為每月查訪一次;增加查訪次數名冊應由分局彙整後陳報警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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