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公平交易法有關多層次傳銷之規範(已停止適用)」第36條: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二十三條: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如取得佣金、獎金或其他經濟利益,主要係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其所推廣或銷售商品或勞務之合理市價者,不得為之。)現行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29條: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第18條: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其傳銷商之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
200多層次傳銷,其參加人取得佣金主要基於介紹他人加入,而非基於銷售商品合理市價..-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