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如1F所述本提出自舊法§11節錄各級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審議精神疾病防治事項。第一項之審議委員會委員,至少應有三分之一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者及社會工作人員。96年修法後,已無此一限制。
【已刪除】精神疾病防治審議委員會委員,至少應有多少比例以上為法律專家、臨床心理學..-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