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依據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相對人若明確拒絕指導者,應如何處理?
(A)應立即停止行政指導
(B)仍應繼續進行行政指導
(C)當然開始訴願程序
(D)未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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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575), B(174), C(82), D(80), E(0) #200205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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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指導 定義-行政程序法第165條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 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 ,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本題依據-
第166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指導時,應注意有關法規規定之目的,不得濫用。 相對人明確拒絕指導時,行政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為不利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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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32
行政指導就是國家行政機關在其管轄事務的範圍內,對於特定的人、企業、社會團體等,運用非強制手段,獲得相對人的同意或協助,以實現一定行政目的的行為。

  行政指導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也是行政機關活動的一種方法,以行政指導方法調整的行政機關同所管理對象之間的一種關係就形成行政指導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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