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輔具使用: 1.教育輔具應置於學校或幼兒園供學生就學時間使用。 2.學生於前項以外之時間(如寒暑假期間)申請使用教育輔具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填具借據,向學校或幼兒園借用之;申請於學校以外之地點使用者,亦同。 3.學生取得教育輔具或適性教材後,學校及幼兒園應教導其有效使用,並定期評估使用成效及維護管理情形,如學生未使用輔具,教育局可收回該輔具。
來源:新北市身心障礙學生教育輔助器材借用申請權益說明書
45. 若某視覺障礙學生欲向新北市教育局借用視覺輔具,則下列借用重點說明何者有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