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機關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所稱「承辦採購單位之人員」,指機關辦理該採購案件最基層之承辦人員,準此,該採購單位之主管若非屬上揭人員,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自得本於職權指派其為主驗人。
來源:公共工程委員會
201下列何者不得為所辦採購之主驗人或樣品及材料之檢驗人? (A)機關總務人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