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11 月 30 日
第 305 條 (恐嚇危害安全罪)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恐嚇 為非告訴乃論之罪
57 李先生是一位義工,協助政府取締亂倒廢棄物者。但在執行任務時,受到被取締者..-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