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我國民法關於夫妻住所未協議或協議未成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 未為..-阿摩線上測驗
2F lys36.wordpre 研一上 (2023/03/14)
(0191203 制定) 民法 第 1002 條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
(0740524 修正) 民法 第 1002 條 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贅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但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或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者,從其約定。
理由 為尊重夫妻間設定住所之意願,增設但書,規定在嫁娶婚夫妻得約定夫以妻之住所為住所,在招贅婚夫妻得約定妻以贅夫之住所為住所,以期達成婚姻幸福之目的。
(0870528 修正) 民法 第 1002 條 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以夫妻共同戶籍地推定為其住所。
理由 一、妻以夫之住所為住所,不合男女平等之原則,爰修正為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