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對於法規沒有明文規定的事項,援引類似的條文,而比附適用的解釋,稱為:
(A)擴張解釋
(B)當然解釋
(C)類推解釋
(D)限縮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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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9), B(63), C(6552), D(9), E(0) #780079

詳解 (共 2 筆)

#1136286
法規無明文規定,則代表應規定而未規定,此應為公開性漏洞
應以類推適用加以補充
而解釋並無改變其立法目的
故無所謂『類推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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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241

擴張解釋

又稱擴充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狹隘,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而必須根據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擴張,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
 
限縮解釋:
又稱為限制解釋,係指法律所規定的文義過於寬廣,單從字義表面以文理解釋加以檢視,並不足以窺探其立法之真意,故必須根據立法目的加以目的性限縮,始能正確適用法律於社會生活之中。

當然解釋:
係指法律條文雖未明白規定,但根據當然的事理,可以因而認為某種事項當然包括在適用範圍之內。

類推解釋
係指法律對於某種事項並未以明文直接規定,但對於其他類似事項因已有規定,故可直接援引類似事項的規定內容適用到未規定的法律當中,加以比附援引以為解釋。所謂的類推解釋的禁止,應限縮在法律無明示的情況,倘若有明示,例如「準用」的情形,則仍應視為與該條項之法意無違。


來源:三民輔考洪正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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