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對公務員權利義務之規範,下列何者違憲?
(A)允許無法定理由將高職等之公務員調任為較低職等之職務
(B)公務員因有違法失職之行為而受懲戒處分,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所為之議決,不得上訴
(C)將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之公立學校教師納為公務員服務法之規範對象
(D)限制離職公務員於一定期間內不得從事特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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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Joy 大二下 (2019/12/11)
1.公務人員依法銓敘取得之官等俸級,非經公務員懲戒機關依法定程序之審議決定,不得降級或減俸,此乃憲法上服公職權利所受之制度性保障,亦為公務員懲戒法第一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六條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六條之所由設。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三款前段規定:「經依法任用人員,除自願者外,不得調任低一官等之職務;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者,仍以原職等任用」,有任免權之長官固得據此將高職等之公務人員調任為較低官等或職等之職務;惟一經調任,依公務人員俸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七條之規定,此等人員其所敘俸級已達調任職等年功俸最高級者,考績時不再晉敘,致高資低用人員縱於調任後如何戮力奉公,成績卓著,又不論其原敘職等是否已達年功俸最高級,亦無晉敘之機會,則調任雖無降級或減俸之名,但實際上則生類似降級或減俸之懲戒效果,與首開憲法.....看完整詳解
10F
A 大四下 (2022/04/04)

現在有改為「一級二審」囉

11F
Ting-Yu Chen 大三下 (2022/07/05)
補充

懲戒法庭第一審終局判決後,仍設有上訴制度,但有其限制。

公務員懲戒法第 66 條
對於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判決懲戒法庭之組織不合法。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
三、懲戒法庭對於權限之有無辨別不當。
四、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辯護、代理或代表。
五、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足以影響判決之結果。
12F
櫻桃 高三下 (2023/04/21)
Point 違法失職

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對公務員權利義務之規範,下列何者違憲? (A)允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