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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至遲於幾日內提起抗告?
(A) 5 日
(B) 10 日
(C) 20 日
(D)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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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頭(一般警特行政正取) 大四下 (2019/12/01)
行政執行法第 17 條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顯有逃匿之虞。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但義務人已出境達二次者,不在此限。二、已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遺產稅款、罰鍰及加徵之滯納金、利息。但其繼承所得遺產超過法定應繼分,而未按所得遺產比例繳納者,不在此限。義務人經行政執行處依第一項規定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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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yue (不販資料有販售請 大三上 (2020/10/21)

行執法17條

行政執行處或義務人不服法院關於拘提、管收之裁定者,得於十日內提起抗告;其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抗告程序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目前草案擬改為10日)

民事訴訟法

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社維法第 59 條

抗告期間為五日,自送達裁定之翌日起算(注意其他法規不用翌日,用次日)

5F
小明 小五上 (2020/10/2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

行政執行法 第 17 條 第 10 項

(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財產執行「方法」,限制住居、拘提、暫予留置、管收)



I. 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得命其提供相當擔保,限期履行,並得限制其住居: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五、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六、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II. 前項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限制住居:


一、滯欠金額合計未達新臺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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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ay Meng 國三下 (2021/09/02)

行政執行法中,執行機關認為聲明異議無理由而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第9條第2項)和不服拘提、管收之裁定的抗告(第17條第10項)時限都是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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