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 3..-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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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凝 高三下 (2024/01/18)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司法院釋字第 689 號解釋文指出: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下列法律何種原則有違?
(A)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B) 比例原則
(C) 明確性原則
(D) 誠信原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妨害他人身體財產之處罰3) (1)無正當理由,為人施催眠術或施以藥物者。 (2)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 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689號指出,社會秩序維護法旨在保護個人之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及公共場域中合理期待不受侵擾之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而處罰無正當理由,且經勸駔後仍繼續跟追之行為,與法律明確性原則上無牴觸。又系爭規定以警察機關為裁罰機關,亦難謂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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