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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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小明 小五上 (2020/10/28)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8-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1 條 I.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宣告緩刑,也符合此條) II.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口訣:蜂蜜煎油飯 |
5F 凝 高三下 (2024/02/01)
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上某些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下列何者不屬之?
(A) 妨害性自主罪
(B) 妨害風化罪
(C) 妨害自由罪
(D) 妨害秘密罪
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18條之1(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之情形)
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之負責人、代表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而犯刑法妨害風化罪、妨害自由罪、妨害秘密罪,或犯人口販運防制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罪,經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得處該公司、有限合夥或商業勒令歇業。
前項情形,其他法律已有勒令歇業規定者,從其規定。 |
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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