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穿著邋遢外出散步,看了正在執行勤務的員警乙一眼,乙認為甲怪怪的,趨前欲查..-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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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宇凡ig:Yu_Fan_2 高三上 (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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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535:「......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
釋字535,進而影響2003年制定之警察職權行使法,現今警察職權行使法也是依法令上行為阻卻違法之判定依據。(刑法第2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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