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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刑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5 公立醫師甲為難產之孕婦乙順利完成接生,乙為感謝甲高明的醫術,於是請其丈夫丙,送內裝現 金新臺幣 2 萬元的紅包給甲,甲也同意收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的行為是屬於業務上之行為,所以不罰
(B)甲因非具公務員身分,所以不成立收賄罪
(C)丙是對於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交付賄賂,所以不成立行賄罪
(D)乙、丙的行為應成立行賄罪之共同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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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cia 國二下 (2019/07/07)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945號刑事判決要旨 刑法於九十四年二月二日修正公布,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其第十條第二項原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規定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依上揭修正後規定,凡:一、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公務人員(即身分公務員),二、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即授權公務員),三、受機關委託而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即委託公務員),均屬刑法上之公務員。其修正.....看完整詳解
5F
棒! 小一上 (2021/07/13)

70 年台上字第 1186 號

(一)刑法上之收受賄賂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 交付之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則其物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之可 言。故賄賂之不法報酬必須與公務員之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具 有一定之對價關係,苟非關於職務行為或違背職務行為之報酬,即 不得謂為賄賂。 (二)共同收受之賄賂,沒收追繳均採共犯連帶說,司法院著有院字第二 ○二四號解釋可循。上訴人等多人違背職務共同向人索取賄款三千 六百元,如應論以因共同受賄而違背職務之罪,縱上訴人僅分得二 百元,亦應就賄款全部負連帶責任,殊無僅沒收追徵分得二百元之 餘地。

6F
鄭浩南 國三下 (2022/05/26)
雖不成立收賄
也無其他罪責?!
所以醫生收錢正當?!
7F
陳治文 國三下 (2022/06/06)
我就不懂賄賂醫生圖啥?
下刀輕一點?
麻藥打多一點?

15 公立醫師甲為難產之孕婦乙順利完成接生,乙為感謝甲高明的醫術,於是請其丈夫丙..-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