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三四等◆中華民國憲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憲法第 7 條之平等保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於選舉制度中,保障婦女或原住民族之當選名額,與憲法第 7 條平等原則並不當然牴觸
(B)無正當理由而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遇,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 等原則
(C)依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就原具公務人員身分之留用人員原有年資辦理結算,與平等原 則尚無牴觸
(D)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准曾犯特定罪名且經判決罪刑確定者,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 業登記,與平等原則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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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高考已上榜 大一上 (2020/06/19)
釋字58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3項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或刑法第230條至第236條各罪之一,經第一審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後,吊扣其執業登記證。其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僅以計程車駕駛人所觸犯之罪及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為要件,而不問其犯行是否足以顯示對乘客安全具.....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1F
吳唯銘 大四下 (2021/09/04)

@SHUNGHSU

怎麼會有一般行動自由,你可能記錯識字了

584合憲 職業選擇主觀 比例 平等

749違憲 職業選擇主觀 比例 平等

差別是584在當計程車之有犯殺人....等

749是在當計程車有犯有關職業的案件

12F
王雅清 國三上 (2021/09/12)
上開條例第37條第3項有關吊銷駕駛執照部分,顯逾達成定期禁業目的之必要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工作權及第22條保障人民一般行為自由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有阿
13F
A 大四下 (2022/01/30)

584

「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妨害性自主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者,不准辦理營業小客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乃基於營業小客車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就駕駛人個人應具備之主觀條件,對人民職業選擇自由所為之限制,旨在保障乘客之安全,確保社會之治安,及增進營業小客車之職業信賴,與首開憲法意旨相符,於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尚無牴觸。係鑒於營業小客車之營運及其駕駛人工作之特性,人身及財產安全保護之重要性,對於曾犯上述之罪者,規定終身不准其申請營業小客車之執業登記,就其選擇從事營業小客車為業之主觀條件加以限制,乃為實現上述目的而設,其立法目的自屬正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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