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立法院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6號及530號解釋之意旨三讀通過《公務員懲戒法》、《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將組織法修改為《懲戒法院組織法》並修改相關條文名稱;法案施行後,公懲會於2020年7月17日更名為「懲戒法院」,委員長更名為院長、委員更名為法官,懲戒程序由一級一審制改為一級二審制,一審由三名法官合議(審判長由資深法官出任),二審由五名法官合議(審判長由院長出任)。
赦免賠率 公法現形
罷會黨的法官與律師都是公務員,負責國賠、交通及刑事補償
23 下列何者屬於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範圍? (A)公務員懲戒 (B)國家賠償之救..-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