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關於法定要式行為之敘述,依民法規定,何者正確? (A)有使用文字之必..-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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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姐✨(國考跨職系五榜❤ 高二下 (2019/06/17)
(A) 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必須由本人親自書寫與親自簽名 ❌ 民法第 3 條 (使用文字之原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A)。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C)。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B) 法律行為不具備法定要式行為者,一律為無效 ❌民法第 73 條 (不依法定方式之效力)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B)。 (C) 為反映我國社會使用印章之習慣,印章之效力強於簽名 ❌民法第 3 條 (使用文字之原則)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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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རྣམ་རྒྱལ། 大四上 (2022/01/05)
民法第 3 條 I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II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III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 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4416號判決:「簽名云者,於文書親署姓名,以為憑信之謂。雖關於支票上之簽名,因法律上並未規定必須簽其全名。是故,僅簽其姓或名,即生簽名之效力。且所簽之名,不以本名為必要,簽其字或號,或雅號、藝名,均無不可。但除以蓋章代之者外,要必以文字書寫,且能辨別足以表示為某特定人之命名者,始足當之。」 • 最高法院64年第5次民庭決議:「所謂簽名,法律上並未規定必須簽其全名,且修正前票據法第六條更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畫押代之,僅簽姓或名,較畫押慎重,足見票據上之簽名,不限於簽全名,如僅簽姓或名者,亦生簽名之效力。」 • (B) § 73: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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