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依民法規定,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事務,而以自己利益之意思為管理。稱為: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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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11/02)
民法 第 176 條 (適法管理時管理人之權利) 管理事務,利於本人,並不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者,管理人為本人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或負擔債務,或受損害時,得請求本人償還其費用及自支出時起之利息,或清償其所負擔之債務,或賠償其損害。 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之情形,管理人管理事務,雖違反本人之意思,仍有前項之請求權。 民法 第 177 條 (非適法管理本人之權利義務)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民法 第 174 條 (管理人之無過失責任)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