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對廠商不得為任何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第 6 條
機關辦理採購,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
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反本法規定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司法、監察或其他機關對於採購機關或人員之調查、起訴、審判、彈劾或糾舉等,得洽請主管機關協助、鑑定或提供專業意見。
5 關於機關辦理採購應遵循之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辦理採購人員於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