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政府採購法對因履約爭議申請調解或提付仲裁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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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Ommmmm 高三上 (2020/10/30)
第 85-1 條
機關與廠商(A)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及技術服務採購之調解,採 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應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其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 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第 85-3 條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當事人不能合意者,調解不成立。 調解過程中,調解委員得依職權以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義提出書面調解 建議;機關不同意該建...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