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534條但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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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4 條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
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地上權)。
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
三、贈與。
四、和解。
五、起訴。
六、提付仲裁。
16 甲因事業繁忙,因而對乙為概括委任,將在臺中所有財產事務均委由乙處理。然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