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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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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下列何者,非屬於不得請求裁判離婚之原因?
(A)當事人之一方,就他方之重婚,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 6 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 逾 2 年者
(B)當事人之一方,就他方對其不堪同居之虐待,自知悉後已逾 1 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 5 年者
(C)當事人之一方,就他方與第三人之合意性交,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 6 個月,或自 其情事發生後已逾 2 年者
(D)當事人之一方,就他方對其意圖之殺害,自知悉後已逾 1 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 5 年者
鐵路◆民法
-
108 年 - 108 鐵路特種考試_高員三級_運輸營業:民法#76892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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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難
0.284
討論
私人筆記( 2 )
最佳解!
Yuan
高一下 (2019/08/12)
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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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部4則討論
2F
蘇鈺婷
研二上 (2019/07/26)
為什麼其它不能申請離婚
感覺情節也都很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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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christylee739
高三下 (2020/05/01)
回六樓同學:
題目是「非」屬「不得」申請離婚之事由,就是第1052條規定「可以」申請法院裁判離婚的事由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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