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甲夫、乙妻生二子為 A、B;收養一女為 C,C 已婚,C 夫為 D,C、D..-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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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雲流水 大一下 (2019/12/01)
拋棄繼承之效力1. 對於拋棄繼承人之效力依民法1175條:「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及拋棄繼承人自繼承開始起,脫離繼承關係,從而不取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亦不負擔其債務。然依民法1176條之1拋棄繼承人仍有管理遺產之義務,遺產繼承人於拋棄繼承後,即自始脫離繼承關係,惟為避免遺產遺失或毀損,故拋棄繼承權者,就其所管理之遺產,於其他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開始管理前,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之注意,繼續管理之。2. 對於其他繼承人之效力繼承人拋棄繼承者,其應繼分之歸屬於民法1176條有明文規定,以下一一討論:(1) 第一順序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拋棄繼承權者視為自始非繼承人,故其子女不得代位繼承。例如:A死亡,有子甲、乙、配偶B,然甲拋棄繼承,則其應繼分由乙和B均分,每人各為1/2。(2) 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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