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等候..-阿摩線上測驗
1F Sam Shen 小二上 (2019/11/02)
刑事訴訟法(第93-1條)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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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Lucy 大二下 (2022/09/18)
刑事訴訟法 第 93-1 條 第91條及前條第2項所定之24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 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 二、在途解送時間。 三、依第100條之3第1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 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 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31條第5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35條第3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 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6小...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