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 條 (代為履行行為義務及代履行費用)I 依法令或本於法令之行政處分,負有行為義務而不為,其行為能由他人代為履行者,執行機關得委託第三人或指定人員代履行之。II 前項代履行之費用,由執行機關估計其數額,命義務人繳納;其繳納數額與實支不一致時,退還其餘額或追繳其差額。
15 依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下列有關代履行及怠金之敘述,何者正確? (A)本於法..-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