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災害防救法施行細則之規定,災害應變中心指揮官實施下列何項作為,應予公告?..-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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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111年我想去竹山(已上榜 高三下 (2021/03/13)
災防法第31條(災害應變範圍內採取之處分或強制措施之項目) 1、緊急應變措施之宣示、發布及執行。 2、劃定警戒區域,製發臨時通行證,限制或禁止人民進入或命其離去。 3、指定道路區間、水域、空域高度,限制或禁止車輛、船舶或航空器之通行。 4、徵調相關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及所徵用物資之操作人員協助救災。 5、徵用、徵購民間搜救犬、救災機具、車輛、船舶或航空器等裝備、土地、水權、建築物、工作物。 6、指揮、督導、協助國軍、消防、警察、相關政府機關、公共事業、民防團隊、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執行救災工作。 7、危險建築物、工作物、之拆除及災害現場障礙物之移除。 8、優先使用傳播媒體與通訊設備,蒐集及傳播災情與緊急應變相關資訊。 9、國外救災組織來協助救災之申請、接待、責任災區分配及協調聯繫。 10、災行之彙整、統計、陳報及評估。 11、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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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宗介!宗介! 波妞,喜歡 高二上 (2023/01/30)
注意! 災害防救法 111年6月15號修正後 原本的31條改為第30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