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這個時效題很常出現
知二不知五
第一百二十一條(撤銷權之除斥期間與受益人信賴補償請求權之時效)
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之撤銷權,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二年內為之。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之補償請求權,自行政機關告知其事由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處分撤銷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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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違法行政處分之撤銷,應自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知有撤銷原因時起幾年內為之?..-阿摩線上測驗